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是很多企业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有效的方式之一。现在很多企业又有自己的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但是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这是企业家必须要预防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激励计划

  1、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护

  通常情况下,作为出资股东会享有股份出资所有权、公司事项表决权、利润分红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等权利。而股权激励计,肯定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股权稀释问题,这就可能会造成创始人无法控制公司的情况,因此可以规定被激励人只享有一定的股权份额和利润分红,不享有其他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保证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护。

  想要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需要对股权结构、控制协议、核心资源(技术、商标、销售渠道等)、董事会席位、公司章程、担任职务等方面进行重点的关注。企业家通过系统性的安排,在保证自身控制权稳定的前提下,实施股权激励才是有战略眼光的决策者。

  2、与投资协议的关系

  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我们建议要进行四方面的核查或披露:第一,需要对拟投资人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第二,需要核查当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比例有所限制;第三,核查投资协誃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所限制;第四。一般情况下投资人都要求后一轮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如果股权激励采用定向增资形式,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投资协议另有规定。

  如果上面介绍的几个问题没有处理好的话,股权激励计划就会因为发生冲突而暂停,投资人可追究公司创始股东的违约责任,不利于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和持续经营。

  3、书面合同的签订

  落实股权激励方案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不能仅仅分布实施方案、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4、创始股东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

  若创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若授予的是实股,激励对象即成为股东,此时激励对象可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为避免争议甚至索赔,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

  5、被激励对象离职问题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出具承诺函或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要求被激励对象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这样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是无效的。

  6、税务风险

  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会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

  实施股权激励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对公司未来的影响深远,要保证股权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就要在方案实施前制订严密计划,深谋远虑,防范风险。

  以上就是企业股权计划的六种比较重要的法律风险,信之源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提供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如果您有问题,欢迎拨打电话:010-8255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