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控制和防范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金融,主要只是依托于云计算、网络支付、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工具,从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金融模式,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多的。下面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控制和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主要以下几种:第三方支付、基于大数据分析挖掘的网络小贷公司、网络银行、P2P网络借贷、众筹、基于互联网的基金、保险、证券业务等。
第三方支付
广泛意义上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担负双方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非银行金融支付机构依靠通信、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与各大银行签约,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联系的电子支付方式,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与银行卡收单。目前监管对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定位为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
P2P
P2P网络借贷平台,被定义为信息中介平台,提供民间借贷撮合业务,是法律上居间人的角色。P2P业务常见风险有非法集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法律风险、黑客攻击类安全风险、经营不善类运营风险。
审查出资人资金合法性。严禁洗钱、高利转贷、向多人筹资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严禁以企业员工、商会会员、网站会员名义开展的变相发行债券的行为。要谨慎对待地方政府临时性鼓励政策。要做好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灾难恢复等平台安全措施。要严格履行好借款限额、备付金存管等监管要求。
P2P的频繁暴雷,投资人纷纷用脚投票,P2P业务发展逐步转型。其一,集团化,通过子公司获取金融牌照,如国开行子公司与江苏省国企共同发起设立的开鑫贷,具有“银行+国资”双重背景。其二,转小额信贷、车贷、三农贷等垂直消费金融领域。其三,进一步拆分资金端与资产端。
股权众筹
国外Kickstarter明星众筹平台,筹资资金达到下限即融资成功,平台抽5%的手续费,筹资人以书、电影票等形式给投资人予以反馈。国内的众筹平台服务于创新产品预售宣传、人文艺术、公益项目、天使投资等细分领域,代表平台有点名时间、淘梦网、天使汇、蓝筹网等,以捐赠、实物、股权、债权等为回报。
众筹平台面临的风险有:一是优质项目少且获取成本高;二是退出渠道不成熟且时间成本较高;三是运营风险,实物交付风险、发起人违约风险;四是法律风险,如涉嫌擅自发行股票、
当前国内法规相对空白,部门监管多从其运行基础着手,如第三方托管、经营性ICP证书要求等。平台对众筹项目发起人的约束机制较弱,仅能采取黑名单、公示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制裁性的措施。
网络虚拟货币
Bitcoin于09年横空出世,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去中心化的支付结算,降低了成本、简化了手续、减少了时长。网络虚拟货币的运营,面临着道德风险、安全风险、合规风险等。
目前监管要求交易平台在工信部备案,暂未发放交易所牌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而言,口碑与用户体验是验证信用的方式,政府牌照则侧重规范。比特币的存储或交易会使用比特币钱包,一个币对应一个钱包,分为冷、热两种。冷钱包也称离线钱包,热钱包为保持联网上线的钱包。关于比特币及底层技术在《区块链革命:比特币底层技术如何改变货币、商业和世界》一书中有详细论述。
互联网基金
互联网平台与基金合作模式包括四类:一是流量导入,平台不直接销售基金产品;二是基金超市,平台代销基金产品,需向证监会备案;三是直接嵌入,如余额宝、理财通,利用第三方的支付与流量;四是基金销售机构线上化、平台化。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基金宣介与销售中的风险点包括:一是风险揭示不足;二是收益率过高,一般不高于7%;三是进行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业务形态包括:一是传统保险公司线上化;二是网络经纪或代理;三是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四是互联网保险服务公司;五是相互保险,如信美人寿。互联网保险业务典型风险包括:一是投保人不适格,可通过语音、视频等方式核保或电话、邮件等方式回访;二是部分保险产品创新如噱头、零保费、投机类产品,与保险利益相悖;三是互联网销售平台的表见保险代理风险;四是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赔本赚吆喝。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很多,这里我们只能介绍比较重要的几点,如果您想要详细的了解,可以拨打电话:010-82554376 进行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