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介绍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不良资产”这一概念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困境中的房地产项目或企业,违约债券市场(如上市公司的债券逾期违约,价格超跌或特殊情形等带来的投资或重组机会)等体现在财务报表资产端,因债务人流动性短缺而无法按期如约回收且存在无法全额回收风险,需要计提风险拨备的金融不良资产,以及因经济周期、行业竞争、自身经营策略等原因导致资金流断裂或应收账款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一般经营性企业或其具体经营项目。若狭义理解该词语,我们可以认为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即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回收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到期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

不良资产

  相比于“不良资产”的提法,业内许多机构更青睐“特殊资产”这一表述。例如,大量银行机构将其内部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部门称为“特殊资产管理部”。与“不良资产”相比,“特殊资产”的内涵更为全面,既包含了传统意义上“出现减值”“本金或利息逾期”的不良债权资产,同时也包括“价值低估、具有短期变现需求、存在较高升值潜力”的各类型收益权、实物、股权等,收益主要来自合理价值与短期转让折价间差异的资产。

  1.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认定

  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 〕72 号)第 3 条第 1 项的规定,不良金融资产系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该定义涵盖范围较广,应当结合“不良”信贷资产的分类历史予以理解。

  2001 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奠定了以风险程度为衡量标准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制度基础,其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此基础上,2007 年银监会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将贷款分类定义为“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以季度为单位对全部贷款进行分类,并规定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上述对贷款的五级分类法同样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 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 号)所采纳。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均采用五类分级法。

  对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而言,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各种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应收利益、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债权类资产,适用资产风险五级分类。

  从贷款逾期时间的标准上看,通常认为逾期 90 天以上的贷款将被归人不良贷款类别,本金或利息逾期 91 天至 180 天的贷款归人次级类;逾期 181 天以上的归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 360 天以上,一般应划分损失类。对此,原银监会在 2018 年 6 月前并未在所有监管文件中予以统一界定。例如《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次级贷款的认定标准规定:“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利息已经逾期。”在实践操作中,由于银监会未明确上述规定中“一定期限”的具体含义,部分金融机构采取不同于行业普遍认定标准(90 天)的操作方式,将本应被计人不良的贷款放在关注类贷款中,导致统计口径与实际情况的差别较大。2018 年 6 月初,监管部门拟发文要求将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在贷款五级分类中至少计入次级贷款,并相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认定

  (1)基本定义

  对非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虽有明确的定义,但其实质内涵并不明确。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第4 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上述定义中,对“非金融机构”的认定有客观法律性文件作为依据,即不属于《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等政策、法律法规中所列明范围的机构。11而对“不良资产”的认定并没有客观的判断指标(如逾期期限等),而是一种价值判断标准,即“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由于缺乏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认定类似的明确的客观判断标准,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认定较为复杂。对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真实”“有效”“活净”三原则,并要求“资产公司要以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为对象开展业务,不得借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防止现实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这一概念被滥用。

  (2)认定条件

  所谓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真实”,系指资产客观存在且对应的基础经济行为真实发生,相关要素明确具体,可获得,可证实;所谓“有效”,系指资产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范围;所谓“洁净”,系指资产权属关系能够得到交易相关方的认可,原权利人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给付义务,不存在履约纠纷,不存在不可转让、其他有限受偿权、超过诉讼时效约束等权利瑕疵。

  在对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为保证真实、有效,洁净三条件的达成,必须对形成该资产的相关法律文件,业务流程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审查基础合同、债权债务确认书、财务报表、划款凭证等文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及其法律状态等。此外,为保障非金机构不良资产的真实性,有时候还会要求类比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认定中的关注类判断标准,出具材料证明该债权已经存在逾期 90 天以上的情形,从而保障拟交易标的属于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