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矿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在于需确认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及风险可控性,涉及矿业权、安全生产、环保、土地使用权等问题。
 

矿业企业尽职调查

  (一)矿业权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矿业权证的审查是确定矿业权流转的首要途径,也是法律尽调的关注要点之一。

  1.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

  (1)矿产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矿产资源使用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尽职调查关注矿业权证取得方式,是通过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是否已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费用,是否办理矿权许可证,矿权续期的要求(关注矿权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开采规划,了解目标公司矿权是否被划入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关注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关注是否通过采矿活动年度报告),矿区是否存在基本农田、林地,矿山建设是否具备完整的规划、许可手续,矿山开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及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及第五条明确“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0】80号)明确河南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矿山企业应专户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2.矿业权转让

  本文讨论投资人以受让股权方式并购矿业企业,不涉及矿业权转让,但对于通过购买矿业权实现并购目的的交易,法律尽调中应重点核查受让矿业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矿业权转让的相关条件。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明确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矿业权权属及其限制或者争议情况

  律师需要调查矿业权上是否设有租赁权,如果有,则需查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和条件;查明矿业权是否存在抵押,如果有,则需查明该抵押权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时需查明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范围;查明矿业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如果有,则需查明合作合同及该合同中载明的合作期限、条件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查明矿业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等权利限制或权利争议的情形。

  主要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二)安全生产

  重点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方面的审查同意;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项目建设安全评价;是否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及使用情况;是否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目标公司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教育情况;目标公司对员工的安全保护制度及保护措施情况;目标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是否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对依法使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证照;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专款专用;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环保

  重点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复;是否按照上述批复所同意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已建成的环保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投资数额、已建成的设施设备清单及运行情况;目标公司是否取得排污许可(排污权证)、许可的期限、取得各项排污指标的情况;目标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环保事故、是否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是否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按要求开展或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土地使用情况

  重点核查目标公司项目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途),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款是否缴清;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及剩余期限;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的条件及限制;是否存在土地租赁,租赁是否合法,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土地被征收的可能;是否存在因修建尾矿库及堆放渣石,在占用林地、基本农田审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非法占用林业用地、基本农田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核查取水来源,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五)矿区房屋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核查目标公司使用的厂房,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已经履行报批、报建手续,是否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如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