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债权资料的审核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详细掌握债权资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基础,尽管对于执业经历比较丰富的律师,尤其是曾经或正在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来讲,债权资料的审核(或审查)相对非常简单。众所周知的是,此类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绝大部分由律师助理、法律秘书来完成,作为律师,对个案基本资料的详尽分析研究主要建立在助理、秘书的辅助工作基础之上。而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项目较多,存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处置的特点,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助理、秘书工作经验相对较少,对某些债权资料的重要性可能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遗漏或疏忽,从而带来风险。因此,债权资料的审核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不良资产债权资料一般主要包括:
1、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主要通过审查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利率/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实践中,由于部分不良贷款为贷新还旧,有的借款合同明确用途为贷新还旧,有的却并未载明(或仅在借款凭证上载明贷新还旧),后者,则应注意保证人是否另行签署保证人声明,表明对贷新还旧的明知,或是否为旧贷的保证人(旧合同);有的实际借款期限即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合同不一致,影响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分析;有的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或抵押物登记证和抵押合同不一致,影响是否享有抵押权。
2、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诸如营业执照、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获取评估/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
诸如贷前审查报告、债务人贷前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担保核对函、贷后管理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贷款是否为展期,是否为贷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明知,担保人权力机构是否通过决议提供担保,便于分析担保效力。
3、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银行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定)。对于拟再次起诉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应注意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于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的,则需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下一步的财产调查、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