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企业有哪些新的影响?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站在企业的角度《民法典》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变化?我们应该着重关注哪些内容?本文将以几条《民法典》典型条文为例,从一些角度探寻这部法典,对企业带来的重要影响。
1. 打击职场“咸猪手”,筑起权利保护屏障
本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关于惩治“性骚扰”行为的规定,为用人单位设置了防范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近年来,有关“职场性骚扰”的报道并不少见,这类令人不齿的行为既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危害企业声誉,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然而,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却常常令企业管理者较为头疼。开除问题员工看似简单,却极易被扣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帽子,实践中就有企业因开除实施性骚扰的员工而被要求支付数十万赔偿金的例子。此次《民法典》的新规,无疑是给企业打了一针强心剂,未来,企业可以也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处置“职场性骚扰”行为,加强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如: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机制等等。这不仅能给有此类不良倾向的人敲响警钟,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从长远看,亦有利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良性发展。
2. 拒当万能“背锅侠”,督促员工依规履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企业的相关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员工执行工作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明确规定。然而当员工对于该损失负有重大责任时,用人单位如何追偿的问题,法律一直未予明确。对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按照约定追偿。而此次《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对劳动者来说,这有助于提醒其工作中更加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对于企业来说,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身的赔偿风险,在权利义务的分配方面更加公平合理。
3. 此“保证”非彼“保证”,保证方式要约明
保证制度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为交易的顺利保驾护航,保证人在交易中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过去,《担保法》对于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保证”予以认定,即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也可以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但最新的《民法典》却颠覆了这一规定,体现在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上对于保证人保证方式的推定,由原来的连带保证变为了现在的一般保证,即债权人需先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无法获偿之后才能要求保证人予以承担,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针对这项重大变化,今后企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要求第三方进行保证时,应当注意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债权能以期望的方式得到实现。
4. 注意会“跑路”的抵押物
与保证人保证同理,在物上设定抵押权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企业在与他方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最终合同目的的实现,常常会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在过去的规定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不能够转让抵押财产的,这从法律层面上是对抵押权人的一种保护,也是企业愿意选择抵押作为担保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选择抵押权作为担保时,企业需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一条款的设置是出于促进生产要素流动之考量,但无疑也降低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程度,因此,需要提醒企业在选择抵押权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限制期间内抵押物的转让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抵押物违背自身意愿的“溜走”乃至最终妨碍债权实现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