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合同漏洞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企业投资所谓合同漏洞法律风险,是指因投资人疏忽大意导致合同条存在漏洞,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不利于投资人的合同漏洞有很多,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投资

  (1)合作方存在“虚假出资”

  最常见的“虚假出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了非货币出资不实以外,常见的虚假出资还有以虚构的资产出资,以他人的财产进行出资,隐名出资等。

  尽管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出资人对合伙方的这些“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因合作方不能补足出资,合营公司将有可能面临被解算的风险,从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2)合作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瑕疵,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具有合法性,权属存在争议等;第二,知识产权逾期。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有期限限制,如果权利超过保护期限,其实际价值将会大大折扣;第三,出资后的知识产权被转移。如果合作协议投资没有约定知识产权出资后不得在进行转让,没有约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保密义务,对方就有可能利益这里合同漏洞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非知识产权投资人的利益。

  (3)以一人公司形式投资的法律风险

  第一,一人有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被否定的常见形式是其缺乏独立性。

  第二,一人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带来的法律风险

  所谓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出资义务的独立形态。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抽逃出资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对债权人来说则构成了欺诈。并且《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并购投资的法律风险

  并购投资中合同存在漏洞主要是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即与投资人相比,被并购方对企业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享有明显的资讯优势。被并购企业极有可能会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夸大甚至杜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此外,由于被收购对象存在多种生产要素,多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并购投资人很难在有限的缔约时间内彻底弄清被收购方的真实状况,债务风险分担,虚假陈述等方面做出充分的认识,并容易陷入对方的“收购陷阱”,从而给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