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结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等有关规定,并总结经验,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包括:查阅与函证,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讨论。一次成功的尽职调查是前述方式的综合运用。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1、查阅与函证
律师可以通过查阅企业制度与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全面了解企业日常运行所以来的主要制度,业务流程和相关内控制。查阅的主要渠道有:到企业注册的工商部门查阅企业设立至目前的内档资料;由发行人提供相关企业资料查阅;查阅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通过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或请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纳税情况说明;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网站搜集相关资料。
查阅的资料包括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的重大交易合同、企业所在行业的资料、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资产权属证件、凭证等。
2、访谈
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法务、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对话,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通过访谈可以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以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进行调查咨询,有利于弄清楚每一个疑点和问题;可以在访谈中进行印证。有技巧的访谈是尽职调查的关键环节,侧重点包括:掌握企业的主要发展脉络、洞悉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环节、发现企业潜在问题、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和需进一步释明的问题。
访谈的最关键部门系发行人的财务部及法务部,应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解答前期查阅的关于财务报表的疑问,尤其关注报表中出现大幅变化的科目。对财务部门及法务部应了解:财务管理体制、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情况;目前担保、抵押、质押的资产情况;发行人内部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融资渠道、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现金授信等情况,有无逾期还款情况;发行人存在的相关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3、列席会议
列席是指列席发行人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
4、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在建工程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内容。
5、信息分析
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发行人的担保情况、资产受限情况、未决诉讼仲裁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等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6、印证
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工商、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7、讨论
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作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尽职调查的完整性取决于律师与发行人的积极配合,若发行人工作人员不配合,可能在于律师与其沟通不到位,又或是专业能力欠缺未把握好律师的角色。客户需要的是一个专业水准与服务水准都较高的律师,如何做到客户要求的标准首先就是要敬业,从项目启动开始,就按照律师执业规则及上述尽职调查方法不嫌烦,不嫌枯燥地把应该尽调的事项都做到核查、验证,虽然很多时候我们为了一个结论花掉了很多时间去核查、验证甚至协助企业规范相关问题,而在法律意见书中却只体现了一句话、一个结论,但我们做到了谨慎尽责,也是我们应该履行的执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