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的途径介绍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的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过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所有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途径如下:
1、申请主体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不同情形下,申请企业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的主体有所不同。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综上所述,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破产和解的主体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同时,上述主体要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启动相关程序的权利。
2、管辖法院
根据《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我国的法院设置有四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产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证明材料。
实践中,申请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时,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4)关于批准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5)关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主管部门备案、批准文件、决定或意见;(6)职工名册、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7)申请日前最新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8)申请日前最新月末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如有);(10)资产状况明细表;(11)银行开户情况表;(12)债权、债务清册;(13)诉讼/仲裁情况表;(14)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评估材料,或者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15)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16)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