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优先分红权条款制定注意事项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企业融资如果涉及企业优先分红条款,在制定的时候要注意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企业融资优先分红权条款制定注意事项。

企业分红

  一是分红的优先顺序,分红的优先顺序是优先分红权的核心要素和特征。原则上,最高优先级的股东有权最先从可分配利润池中分取约定的收益,在其分取了约定的全额收益之后,次一优先级的股东方可接着分取利润,以此类推。同一轮次的投资人,因持有的股票类别相同,分红的优先级也相同。如果公司存在多轮融资,原则上利润分配时应按“后入先分”惯例。

  二是股息率,实践中,股息率一般设定在6%~8%范围内。优先股股息率的设定一般与回购价格、优先清算权等相关联。

  三是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按照股息率优先分取分红后,公司如有剩余可分配利润,投融资双方需要考虑优先股股东能否继续参与剩余可分配利润的分配。如果投融资协议约定投资人的优先分红权为参与性,则投资人有权继续参与剩余可分配利润的分配。反之,如果为非参与性,则投资人无权参与剩余可分配利润的分配。

  四是是否累积,根据优先股的收益在支付前是否累积计算进行划分,优先分红权可分为累积优先分红权(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分配利润,投资人始终按照事先约定比例按年计算收益,且将在公司宣布分配利润的当年一次性得到偿付)和非累积优先分红权(公司某年有利润但未宣布分配,投资人在当时和未来均无法对该年其应取得的分红权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对于企业融资优先分红权条款制定的注意事项,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直接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