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方式违法的几种情况介绍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企业投资的目的是获得利润,但是如果企业投资不注意相关的投资方式,可能会出现违法的情况,最后不仅不能得到利润,甚至可能会人财两空。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企业投资方式违法的几种情况。

企业投资

  1、出资标的违法。

  目前不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主要涉及到两类:第一,不能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等;第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根据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以及设立担保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出资标的。

  2、资本投资途径违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企业投资途径主要有成为公司的股东,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成为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持有人等。资本投入途径违法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人试图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人、债券持有人等的过程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风险。

  3、资本投入程序违法。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对公司、合伙的设立、股份转让等都作了程序上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外人转让股份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原有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果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规定,将有可能导致投资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间接投资,如果通过购买股权实施并购等,金融证券相关法律规定对投资程序的规定更加细密,投资人如果违法这些规定,将承担法律上不了后果。

  4、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认定的垄断行为主义有三种: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经营者集中”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投资行为属于上述第一种或者第三种情形,则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与国内投资相比,违反垄断法律法规风险更有可能出现在跨国并购投资中。能够进行跨国并购的投资人一般在本行业中都具有一定影响,东道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防止外资通过并购控制本国市场、破坏原有的竞争秩序,一般都对外来投资并购设置了严格的特别反垄断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程序通常包括“界定相关市场”、“评价并购是否产生反竞争效果”等。这些程序不仅繁琐,而且耗时长。投资人为了应付审查,需要花费高额成本,如果事先未充分论证,导致不能通过审查,就要承担高额损失。

  以上就是我们介绍的企业投资方式违法的几种情况,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关注信之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