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条件介绍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是指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或从属企业之一破产而引起的某几个或全部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是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法人实体,合并清理各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于所有债权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并而消除。

关联企业破产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条件如下:

  1、关联企业债务人对全体外部债权人负有共同责任和义务。

  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混同或者受过度控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关联企业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包括法人人格否认产生的共同责任和基于股东以外的实质控制人的过度控制产生的共同责任。

  2、各关联企业应是法人企业及依法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的其他组织。

  法人企业是登记注册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是最常见、最广泛的破产主体。依法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的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民办教育学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均不属于可合并的破产主体。如果是用债务人的资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径行将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视为债务人的资产,一并纳入破产清算中。

  3、各关联企业必须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

  各关联企业必须满足《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才能合并宣告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统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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