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的第一、第二还款来源解析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一、还款来源的分类

  第一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发展与其产生直接用于归还贷款方的现金流量总称。

  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融资人通过处理贷款担保,即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对担保人进行追索所得到的款项。

  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第一还款来源是合同履约的主要来源,融资人应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指标,它是贷款方对借款人在发放贷款前投放方向、金额、次数和还款时间的直接依据,第二还款来源是其补充和保障。

企业融资

  二、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

  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预期偿债能力,因此要了解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必须对借款人现实的情况做全面细致的调查,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1、企业财务分析

  对借款人财务分析可分为三类:

  资产负债表的财务分析:分析借款人资产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及经营风险等。

  利润表的财务分析:以损益表为对象进行的财务分析,通过对借款入盈利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评价其盈利能力及发展趋势。

  通常财务分析为两表结合分析。由于上述财务分析均是基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而以权责发生制反映出的资金运动与资金的实际运动过程并不完全一致,从根本上看,决定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关键因素是其现金流量。

  对现金流量表的财务分析:根据一定时期内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分析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企业的现金流量分为三部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一部分现金流量的变化都是企业相应的经济活动的变化结果。这三种现金流量都可以作为还款来源,但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占较大比重,决定着第一还款来源,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评判贷款风险的重点内容。

  2、企业现金流分析

  企业现金流是否真实:在企业现金流量中,经营活动是最主要的活动,也是引起现金流量变化最主要的原因,而真实的销售收入是判断企业经营现金流的重要基础。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首先要满足其现金流出,而不能用于还款,同时还要关注企业付现的刚性,如支付税金、工资、存货等,通过佐证、分析现金流入结构和流出顺序来判断借款人真实的经营净现金流能否满足还款的要求。

  企业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通过以下信息分析造成现金流不稳定的关键因素:

  A、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融资人可以通过分析其从业经历、观察企业历史发展轨迹(稳健型还是冒进型)以及财务信息中显现的经营波动性来加以判断;

  B、上下游客户关系,通常上下游合作时间短,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则现金流的稳定性差。

  C、通过其他渠道资金来源,分析判断现金流:企业的筹资现金流也是其现金流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筹资能力情况可结合企业当前经营规模、负债水平、可以提供抵押的资产状况、业内声誉和社会影响、股东实力来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判断,融资人可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有一个非常详尽的了解,对借款人会有更深层次的了解,确保借贷质量的提高。

  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分析

  第一还款来源非常重要,但绝不是说可以因此忽视客户的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主要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保证、担保等。

  第二还款来源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分析:重点根据保证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收入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等分析其代偿资金来源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充足,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是否能完善展期担保手续;

  (2)、质押担保分析:重点根据质押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质押物类型、质押物保管和保值难易程度、质押物价值及价值波动程度、法律保障程度、处置变现难易程度等分析质押物对贷款的保障代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保障代偿能力是否充分,是否能完善展期担保手续;

  (3)、抵押担保分析:重点根据抵押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抵押物类型、抵押物坐落位置及周边地理环境、抵押物价值及价值波动程度、法律保障程度、处置变现难易程度等分析抵押物对贷款的保障代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保障代偿能力是否充分,是否能完善展期担保手续;

  1、抵押物的合规性审查

  主要是涉及到抵押物的选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物价值、抵押率确定

  抵押物的价值一般直接采用经确认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与抵押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抵押物价值一般会小于评估价值,原因在于,抵押物价值应该扣除评估价值中需剔除的部分价值。如评估价值未剔除尚未付清的土地款、拖欠的工程款、报建费、转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率的确认,要关心的是对应债权的本息,容易忽略的是抵押债权的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般操作中未考虑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合同签订合规有效性

  主要有两点,一是抵押人是否具备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是否越权代理或者无权代理;抵押物为公司财产,要有董事会授权,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须有授权委托书。二是抵押合同约定日期,一般来讲,贷款合同起止期限与抵押合同约定期限要一致。若遇到不一致的情形,要与客户及时进行沟通,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补救。

  4、抵押物文件及其附属权益凭证保管、抵押物监管要定期对抵押物进行监管。